有关欧盟的客户 (只提供英文版)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无论您是独立客户或客户(”客户”)的董事丶主任丶雇员丶中介或其他代表,凡接受技慕环球通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及/或技慕环球通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的商品及服务,您被纳入此收集个人声明的通知对象。本声明旨在协助您,了解其个人资料的用途丶传送对象及《条例》所述的其他事项。

  1. 您必须不时向本集团提供资料,为客户开设或延续本集团帐户,或建立或延续财务通融或延续信用额度或从本集团获得其他服务及商品。
  2. 如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可导致本集团无法为客户开立或延续帐户或建立或延续其信用额度。
  3. 您的资料亦会被收集,以维持客户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例如客户进行交易的时侯。
  4. 本集团利用您的资料作以下用途:
    • 4.1. 处理客户的开户申请丶财务通融或信贷透支或其他服务或商品;
    • 4.2. 给予客户的帐户丶服务及设施的日常行政及营运;
    • 4.3. 於申请时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丶验证程序丶财务审核,与及延续客户及本集团的业务关系的不时或定期检讨;
    • 4.4. 符合对本集团及其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丶条文丶守则丶法庭颁令,包括但不限於防止洗钱及恐布份子筹资活动;
    • 4.5. 遵守预期适用於本集团的所有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的要求,责任和安排,该要求,责任和安排是根据:
      • a) 现在及将来於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丶法规丶判决丶法院命令丶自愿守则丶制裁制度(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於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条文);
      • b) 现在及将来於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丶指导或要求(例如税务局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丶指导或要求,包括关於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指引丶指导或要求),及任何国际指引丶内部政策或程序;
      • c) 本集团因其位於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丶商业丶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统称 “权力机关”」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 d)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 4.6.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查及收取债务;
    • 4.7. 针对顾客的使用而设计服务和产品;
    • 4.8.您的名字及联络资料,可能会被用作本集团的杠杆式外汇交易买卖丶场外或黄金/白银交易买卖丶金融或相关服务及其他服务的宣传之用;
    • 4.9. 确保客户的信贷维持良好;
    • 4.10. 不时确定客户的欠款或结馀;
    • 4.11.向客户及/或向客户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取所欠的金额;
    • 4.12.提供关於客户的参考资料(状态查询);
    • 4.13.以比较制作或核对用於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进行配对程序;
    • 4.14.允许本集团的权益或业务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丶受让人丶参与人或次参与人,就涉及的转让丶出让丶参与或次参与的交易进行评估;及
    • 4.15.与上述有关的目的。
  5. 您的资料将会保密,但本集团亦有可能将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以达成第4项所述的目的:
    • 5.1. 任何向本集团提供行政丶电讯丶付款或其他与本集团有业务营运关连的中介丶承包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 5.2. 任何有责任为本集团保密的其他人士,而本集团亦已同意该资料需被保密;
    • 5.3. 将会或已与客户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
    • 5.4. 任何关於我们对客户行使权利的实际或所建议的承付人丶接收人或继任人;
    • 5.5. 根据任何对本集团有约束力的法律丶规则丶规例,行业守则或指引的规定,本集团有责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适用监管机构丶政府机构或相关行业认可机构,及在其他情况下,法律规定本集团必须向其披露资料的人士。
  6. 本集团可能会不时将您的资料传送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以达成上述的目的及资料处理及储存的目的。
  7. 根据《条例》所规定之条款及指引,客户有权:
    • 7.1. 查悉本集团是否持有您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7.2. 要求本集团改正任何不正确的资料;及
    • 7.3. 查悉本集团对於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处理手法丶保管之个人资料的种类及用途。
  8. 您可以於任何时候要求本集团停止使用您的私人资料作直接宣传之用,该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下列第10点所述的本集团的合规主任提出。
  9.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0. 如您希望查阅丶修改资料或如上述第7.3项的要求丶请电邮到下列地址:

    电邮: compliance.bullion@z.com

  11. 此声明的所有内容,并不凌驾於《条例》给予您的权利。
    如此声明的英文版及中文版有歧义,应以英文版为准。